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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打人致轻伤 故意伤害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马韬报道:生活中与人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之事常有,但如果控制不住情绪,冲动打人,就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2年2月,王某在昌吉市某酒店住宿时,因交纳住宿押金问题与酒店前台服务员张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倒地。王某用酒店大厅的花盆击打张某,致使张某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法律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则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要保持理智,可以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切记不可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遇事需要多冷静,不要像本案中的王某一样控制不好情绪,犯下让自己后悔、亲人流泪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