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与马某在马某家中喝酒,刘某饮酒后离开。马某于次日凌晨因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妻女认为刘某主动要求饮酒,且未对马某的饮酒行为进行制止和劝解,应对马某因饮酒导致的酒精中毒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马某家中饮酒,理应劝阻共同饮酒者少饮酒,刘某未有效劝阻共饮人适量饮酒,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离开后,马某的妻子在家中,也应承担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未能自我约束控制,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马某各项损失5%的赔偿责任。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共同饮酒行为因存在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故从行为开始即引发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刘某在马某家中饮酒,共同饮酒者基于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负合理的注意及劝阻义务。刘某饮酒结束离开后,马某妻子在家中,也应承担夫妻之间照顾义务。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也应当预见饮酒过量可能会产生损害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其未能自我约束控制,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石榴云/今日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