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俞晓明 马子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昌吉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与改革并行、质量与效率并重、守正与创新并举,先后制定、修订地方法规34件,制定法规性决定7件,为昌吉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州人民意志。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确保方向不偏、蹄疾步稳,更好助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积极构建立法事项事前请示、事中汇报、事后报告全链条工作闭环,全面做到立法规划计划、重要法规草案及时提请州党委研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始终坚持立法工作与党的工作同向发力,坚决贯彻落实州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昌吉州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按照州党委加强乡村治理、煤矿安全、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部署,先后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确保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使人大立法工作与党的工作始终保持同心同向同力。
聚焦重点领域,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总的目标任务,注重小切口立法、精细化立法,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聚焦生态环保针对性立法,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为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现象,促进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着眼于赋能现代种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全面推进我州农作物种子产业振兴,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着眼于保障煤炭产业安全发展,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眼于推动国家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修订《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快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区域发展能级,打造引领全州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坚持立法为民,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立法的各环节和各方面,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提高人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全州现有2个自治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14个州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70个县市立法信息联络站、554名信息采集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在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州县法制工委和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赴疆外省(区)市考察学习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交流学习经验,将立法联系点功能从参与立法向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宣传普法拓展。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将每件法规草案印发到470个“代表之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政协委员、有关行业代表等参与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确保立法过程成为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的过程。
统筹立法与监督工作,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成效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同法规宣传、监督实施工作相结合,做足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不断提高法规实施成效,充分将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注重立法前调研论证,立法前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就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思路、解决问题、条文设计、特色亮点等内容逐一研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颁布实施满一年的6件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颁布实施满两年的8件法规开展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制度缺陷评估分析,确保立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探索人大主导立法、人大组织宣传、人大监督实施工作机制,一体推进立法、普法、学法、守法工作。加强法规宣传解读,对颁布的法规逐一制定宣传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立体化、互动式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