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晓明辞去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晓明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晓明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