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某俱乐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俱乐部在经营场所收银台摆放有广告宣传单,内容有“以上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2024年3月12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吉木萨尔县某俱乐部在宣传单中标注“以上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针对商家的促销活动要增强判断力和防范意识,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对所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赠品要详细询问,了解其真实情况、交易条件及时间期限,对于不明之处要及时向商家咨询,不要贪图便宜,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案例二:昌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4年2月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6月1日至检查当日,收取的25家商铺电费单价为0.652元/千瓦时,超过政府定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将向经营者多收取的电费全部予以退还。2024年4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昌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了解相关电价政策、关注是否明码标价、仔细核对电费账单、警惕恶意“加价”行为、保留缴费收据凭证并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案例三:玛纳斯县某商务宾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收取停车服务费案
2024年3月1日,根据举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商务宾馆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该停车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收取新能源绿牌车辆停车服务费时未按照收费标准规定扣除半小时免费时段收取停车费,与当事人在停车场收费处公示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不一致,多收取停车服务费共计1276元。2024年5月27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玛纳斯县某商务宾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6元和罚款2552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停车场收费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消费者在停车时要仔细阅读停车场收费标准,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权利意识,拓宽维权途径,如遇到价格欺诈或不合理价格行为,敢于并善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木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木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红腰豆罐头”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为能量154千焦、蛋白质3.4克、脂肪0克。经检验,该批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的数值与检测数据不符,能量标示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属于虚假标注营养标签。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罐头共1213罐,销售价1.8元/罐,召回960罐,实际销售253罐,货值金额2183.4元,违法所得455.4元。2024年5月31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木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和罚款2183.4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营养标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虚假标注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如有发现虚假标注营养标签现象,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五:呼图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3月27日,根据投诉,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所有学员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的第五条均含有:“关于退费的约定,该价格为活动价不予退费”等内容。2024年6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呼图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学员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限制自身权利、不合理的退费约定要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昌吉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2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昌吉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商行东侧货架摆放着待售的“心相印”产品,现场未能提供全部进货票据及上级供货商的相关材料。经委托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对该商行销售的“心相印”商品使用的标签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属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23808元,违法所得1171.57元。2024年7月4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昌吉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1.57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心相印”纸面巾815提、纸手帕1257条、卷筒卫生纸7提、99.9%杀菌湿巾84提以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应以一时之利,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不合规商品。
案例七:昌吉市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6日,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11坛5斤黑坛白酒瓶身没有任何产品相关标识信息。青花瓷酒、青花老酒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码等相关信息。2024年6月14日,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昌吉市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53瓶、没收违法所得10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优先选购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白酒,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白酒,并索取购买票据,可有效降低购买风险,保障饮酒安全与权益。
案例八:阜康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案
2024年6月5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与乙方(学员、消费者)订立的《培训合同》中只约定了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甲方(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内容,2024年9月12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阜康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商家对重要的条款进行说明,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凡是明显不合理的免责限责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可以要求修改,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要注意索取合同原件,并保管好相关材料。
案例九:呼图壁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7月2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呼图壁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3月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4年4月11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呼图壁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安全用药是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而凭处方单正确购买处方药则是安全用药的关键。若发现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应及时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案例十:奇台县某技术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案
2024年9月19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案件交办,对奇台县某技术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具的虚假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12月2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奇台县某技术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使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并按期进行检验,在气瓶充装过程中积极配合充装人员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如需气瓶检验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检验机构有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充分行使合法权益,积极进行投诉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