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廖冬云、通讯员朱玉婷报道:花20万元新买的收割机,刚用就开始漏粮,经多次维修问题未能解决,昌吉市农户李某将收割机销售商告上法庭。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销售商为李某更换一台全新收割机,结束了这起跨越近4年的农机质量纠纷案。
这个案子还要从2021年6月说起。李某与收割机销售商新疆某农机公司签订《农机购销合同》,耗资20万元从该公司购得某品牌收割机一台,就付款责任、“三包”有效期两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李某在使用这台收割机进行夏收作业过程中,收割机多次出现漏粮问题,李某多次要求收割机销售商与生产商江苏某农业机械公司维修,最后一次维修时间为2023年7月,但直至2023年9月,收割机仍存在漏粮问题,李某将销售商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更换新的某品牌收割机。
因案涉收割机漏粮问题在“三包”有效期内,且经多次调试仍未予以解决,一审法院判决收割机销售商新疆某农机公司给李某更换一台全新某品牌收割机,收割机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经审查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经数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
法官提醒>>>
农户在购买农机等大型机械时,应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三包”范围、维修时限等条款,并保存发票、维修记录等关键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必须严把质量关,坚定质量安全意识,推动行业从“保合格”向“追优质”转型升级,严守法律底线,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