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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父母需偿还儿子生前债务吗?

  案情:儿子去世后,父母是否需要偿还儿子生前留下的债务?范某生前欠高某4万元债务,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他的配偶和父母。高某将范某的父母以及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该男子生前债务。庭审中发现,范某去世前已将其名下的小轿车过户到妻子名下,购买的拖拉机过户到父亲名下,并且范某的父母还写了一份自愿放弃继承儿子遗产的协议书,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一顺位继承的三人需不需要承担这个债务呢?

  法官:法院审理认为,其妻子是遗产的法定代管人,其父母二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其儿子去世后其遗产并未实际分割等事实,基于公平原则,父母二人应在继承儿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