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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把不起诉听证会开到村民家门口

  本报讯  记者高云哲、通讯员房宗硕、赵琰报道: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咸某非法狩猎案,在案发地吉木萨尔县大有镇某村召开上门公开听证会。

  据悉,今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咸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从集贸市场购买的一副尼龙绳网套,在吉木萨尔县大有镇某村擅自放置猎捕网套。次日,咸某前往查看时发现,猎捕网套中套有疑似野生动物石鸡死体两只和斑翅山鹑死体一只。当咸某准备将这三只野生动物死体带回家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吉木萨尔分局大有管护所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专业鉴定,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中,两只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石鸡,一只为斑翅山鹑,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版),属于“三有动物”。价格认定结果显示,这三只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为实现案件办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地附近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同时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咸某的行为虽违反狩猎法规,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围绕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是否合理等问题深入讨论评议,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听证员认为,咸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普及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讲解了“三有动物”的生态价值及非法狩猎的法律后果。村民们纷纷表示,这场“家门口的听证会”让大家既了解了司法程序,又深刻认识到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今后会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共同守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