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阿依提加玛丽报道: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大有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丈夫入狱、妻子事后补写欠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是朋友关系,2002年初,杨某向苏某某借款1万元,当时双方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2006年,杨某入狱服刑。2007年,苏某某找到杨某的妻子瞿某某,要求其出具欠条。瞿某某按苏某某要求出具两份欠条:一份是借款本金1万元,另一份是2002年至2007年期间利息5800元的欠条。
杨某出狱后,苏某某依据这两份欠条起诉杨某清偿债务。庭审中,苏某某主张1万元借款本金,杨某承认借款的事实,但称该欠条并非其本人书写,对欠条的效力不予认可。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大有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案件借款事实清楚,欠条效力依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瞿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欠条,构成对债务的事后追认,足以认定该笔债务的真实性。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苏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出于信任往往手续不全,极易引发纠纷。本案中,最初的借款因无书面凭证,险些导致债权人维权困难。民间借贷时,应签订规范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等核心内容。若希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原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