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丁晓娟报道: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雇主以已为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依法释明:商业意外险属劳动者福利,不能冲抵雇主法定赔偿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撤回复议申请,高效化解矛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年5月5日,王某受雇于李某提供劳务,午休时被汽车碾压受伤致伤残。就赔偿事宜,王某将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98000元,雇主李某赔偿王某32817.94元并负担诉讼费1911元。
保险公司按期履行判决,李某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李某账户。李某提起执行异议,主张其已为王某购买意外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应免除其赔偿责任,要求解除账户冻结措施。
法院受理后认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务工人员本人,系用工方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保障,并非转移雇主赔偿责任的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获得保险金赔付后,仍有权依法向雇主主张赔偿,保险金不得抵扣雇主应承担的法定赔偿款。结合本案个人劳务关系,雇主赔偿责任属法定责任,不因商业意外险赔付而免除。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兑现权益,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厘清意外险与雇主责任的法律边界,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李某当场向王某支付30000元,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用工主体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合理配置雇主责任险转移用工风险,切勿以购买商业意外险为由逃避法定赔偿义务。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以高效司法护航劳动者权益,以柔性调解化解劳务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